关于萍乡学院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通知
信息类别: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4 14:11:14 点击数: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文件)精神,请我校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于2024年9月20日之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一寸免冠照片近照3张等相关材料,向学校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校卫生所)提出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点:
1. 1933年1月1日后出生,至2024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60周岁(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55周岁(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在编教职工。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有婚史的独生子女父母;
3.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
二、申请途径
申请人将原始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交至学校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申请。
三、申请时间
2024年9月20日前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能享受当年度城镇独生
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且以后不予补发。
四、注意事项
原已申请并领取独生子女奖励的,无需再重复申请。
萍乡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附表1-1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单位:
项目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现居住地住址 | 婚姻状况及变动年月 | 申请人(或代办人)电话 | 申请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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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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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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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曾生育或收养 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血缘关系 (生育、收养、继子女) | 死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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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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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办)人签字: 申请(代办)时间:____年____月_ 日
说明:填报此表的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
附表2
个人诚信承诺书
(参考样式)
本人承诺:我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均合法取得、在《申请表》中所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完整,没有隐瞒、欺骗。如果存在虚假情况,取得奖励金申领资格自动失效,退回所领的全部奖励金,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 人: (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